为有效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减少患者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提升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检验结果互认要求,我院对符合相关标准的项目实行互认,现公示如下:
一、临床检验互认项目
1.临床化学检测(22项):钾、钠、氯、钙、血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淀粉酶、肌酸激酶、乳酸脱氢酶、Y-谷氨酰基转移酶、a-羟丁酸脱氢酶、肌酸激酶-MB活性测定。
2.临床血液学检测(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测定、血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
3.尿液干化学检测(10项):尿比重、酸碱度、葡萄糖、胆红素、酮体、红细胞、蛋白、尿胆原、亚硝酸盐、白细胞。
4.内分泌检测(5项):总T3、游离T3、总T4、游离T4、促甲状腺素。
5.肿瘤标志物检测(5项):甲胎蛋白、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A125、CA153。
6.特定蛋白检测(1项):C反应蛋白。
7.脂类检测(2项):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8.感染免疫检测(6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
9.核酸检测(1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二、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三、对符合互认标准的项目,如发现拒不互认,可以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359-219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