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眼科医院
请假制度和流程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员工请假制度和加强请假流程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我院《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汇编》中“人员休假若干规定”已不符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在编、人事代理、合同制、临时工及试用期内的员工。
第二条、批准权限。员工请假3天以内科室主任同意后,经分管院长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科室主任、分管院长同意后,经院长批准;科室主任、副院长请假,经院长同意批准。
第三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每月请假一般不超过3天,全年不超过25天,超过按旷工处理,各分管院长严格控制;
2、事假期间,优先从本人带薪假天数中扣除,超过天数按日工资标准扣除。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应出具市、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且须与《请假条》一并交由办公室备档;
2、伪造病假证明一经发现按旷工论处;
3、因打架、斗殴等不法行为而致伤者,不在此列;
4、病假期间,员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婚假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10天假期;
2、结婚时男女不在一地工作者,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假需提前一周出具《结婚证》, 填写《请假条》,按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交办公室备档并一次性连续休完;
4、婚假期间,员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根据情况给予5—7天丧假;员工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超过按事假审批;
2、丧假期间,员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3、人工流产,休息15天;
4、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5、产假期间,员工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四条、请假流程
一、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经各级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存档;
二、3天以上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期请假及时按审批权限请示审批;
四、假满返回医院到办公室销假,并交接工作。
第五条、相关规定
一、医院员工请假,需如实填写《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档,否则请假无效;员工未办手续擅自离岗,或假期满后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核查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发现以虚假理由请假者,以旷工论处;情节严重者,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紧急原因请假,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征得相关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0月我院《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汇编》中“人员休假若干规定”作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