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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 返回

一、我院只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公检法和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患者死亡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病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在病案归档后予以提供。

五、病历复印、复制必须由病案信息科工作人员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患者病案资料,病案资料复印、复制完成由病案管理人员将病历复印申请单、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材料等登记存档,并对病历复印件进行审核、盖章。

六、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历复印地址:医院三楼北侧病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