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眼院字〔2013〕11号
关于规范医院纠纷处理程序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纠纷处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现将我院“医院纠纷处理的程序”相关内容通知如下,望各委员会及各科室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处理原则
医院纠纷处理的原则依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协作管理原则。
二、处理程序
1、科室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先向科主任汇报,由科主任处理。科主任是科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纠纷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若纠纷发生在下班时间或节假日,由当事人上报行政值班人员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科主任。
2、纠纷经科主任或行政值班人员处理后未能解决,由科主任或行政值班人员上报各职能科室,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处理。医疗科室的纠纷上报医教科;护理科室的纠纷上报护理部;医技科室的纠纷上报门诊部;后勤科室的纠纷上报总务科;财务科等部门的纠纷上报财务科;以上科室中凡属医德医风方面的纠纷统一上报办公室。
3、若上述职能科室处理后未能解决,由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上报分管副院长处理。具体如下:医德医风方面的纠纷上报分管行政的副院长;医疗、护理方面的纠纷上报分管医疗、护理的副院长;医技及医保、新农合方面的纠纷上报分管医技的副院长;后勤方面的纠纷上报分管后勤的副院长。
4、经分管副院长处理仍未能解决的纠纷上报院长。
5、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存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或家属。
三、协作管理
1、如果发生纠纷的科室,科主任不在场,由科室副主任先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科主任。
2、若科主任和科副主任均不在场,由科室秘书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科主任。
3、科室之间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确保纠纷及时处理。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一日